技術秘密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及侵權責任的細化
發(fā)布時間:
2025-10-30
技術秘密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及侵權責任的細化
——(2023)最高法知民終1228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了上訴人西某公司、上訴人上某公司與被上訴人劉某某、木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一案,綜合考慮涉案各被訴侵權人的有關行為事實和情節(jié),認定上某公司、劉某某、木某公司三被訴侵權人對于擅自利用西某公司涉案技術秘密存在共同過錯,構成共同侵權,二審改判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基本案情如下:西某公司主張其自主研發(fā)的“全氟己基乙基甲基丙烯酸酯”(簡稱碳六)和“全氟烷基乙基丙烯酸酯”(簡稱碳N)的生產工藝技術方案為其技術秘密,涉案技術秘密載體為項目施工圖、流程圖等各類圖紙,該公司分別與碳N項目設計方晨某研究院、碳N項目施工方木某公司簽訂保密協(xié)議。劉某某曾擔任西某公司的董事,在卸任西某公司董事時明確表示將信守對西某公司承擔競業(yè)禁止義務的承諾。后西某公司發(fā)現(xiàn),劉某某違反承諾,將涉案技術秘密披露給其創(chuàng)立的上某公司使用,并唆使、利誘晨某研究院設計人員向上某公司提供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全套圖紙及技術。并且,劉某某、上某公司利用木某公司接觸涉案技術秘密的便利,委托該公司建造與西某公司廠房外觀近乎一致的廠房。西某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上某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拆除、銷毀相應生產裝置及圖紙;劉某某、上某公司連帶賠償西某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000萬元;木某公司在200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上某公司違反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使用了被訴侵權的相關生產工藝技術方案,但本案并無證據(jù)顯示其教唆、引誘木某公司違反保密義務向其披露涉案技術秘密。木某公司按圖施工,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本案亦無證據(jù)顯示劉某某能夠直接接觸、掌握涉案技術信息并向上某公司披露。上某公司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構成侵權;劉某某、木某公司未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不承擔侵權責任。據(jù)此判決上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西某公司技術秘密的行為,并根據(jù)侵權規(guī)模、行為性質、持續(xù)時間等因素,酌定上某公司向西某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駁回西某公司關于銷毀圖紙和拆除侵權生產裝置等其他訴訟請求。
西某公司、上某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技術秘密侵權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既有親自實施非法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的直接行為,也有教唆、引誘他人產生實施不法行為之動機和意圖并決意實施的間接行為,還有為他人直接實施的技術秘密侵權行為提供必要配合和協(xié)助的幫助行為。劉某某明知晨某研究院相關設計人員曾參與西某公司涉案技術秘密生產項目的設計工作,仍主動邀請該設計人員為上某公司從事產品研發(fā),違反了其對西某公司的競業(yè)限制承諾,實施了積極教唆、引誘行為,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證明其行為屬于以違反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方式獲取他人的商業(yè)秘密,具有明顯過錯。上某公司曾與晨某研究院洽談涉案技術秘密生產項目的合作事宜,在該研究院設計人員接受劉某某邀請并繼續(xù)留在上某公司深度參與被訴侵權產品研發(fā)工作的情況下,可以合理推斷上某公司存在獲取和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動機和條件。由于上某公司使用的技術信息與涉案技術秘密信息相同或實質相同,故其構成對涉案技術秘密的使用。在上某公司未能提供任何合法技術來源的證據(jù)或合理說明的情況下,應認為上某公司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三款所規(guī)制的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木某公司與西某公司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已明確其需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范圍,基于誠信原則及合同保密約定、性質、目的以及交易習慣,其應知涉案圖紙資料均可能屬于商業(yè)秘密,并應善盡保密義務;即使該合同履行完畢,其仍然負有法律意義上普遍的消極不作為義務和后合同附隨保密義務。作為專業(yè)土建建設施工單位,木某公司先后給西某公司和上某公司提供生產廠房的建設施工服務,二者開工時間極為接近,在施工期間其多次從西某公司借閱相關圖紙。故在案證據(jù)足以證明木某公司系上某公司獲取西某公司施工設計圖紙的渠道之一,木某公司對于涉案技術秘密被上某公司使用至少存在重大過失?;谝陨戏治觯梢哉J定木某公司在本案中亦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規(guī)制的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
雖然劉某某、上某公司、木某公司所實施的行為分別居于侵權行為鏈條的不同環(huán)節(jié),且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xiàn)、對造成涉案技術秘密被侵害的損害后果所貢獻的原因力也不盡相同,但三被訴侵權人對于擅自使用涉案技術秘密之行為存在共同過錯,最終造成涉案技術秘密受到侵害這一損害后果,對實現(xiàn)被訴侵權產品規(guī)?;a均不可或缺。因此,應進一步認定三被訴侵權人構成對西某公司涉案技術秘密的共同侵權,并應依法承擔停止侵害、連帶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在認定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時,由于涉案圖紙既是承載技術秘密的重要載體,也是被訴侵權人未來繼續(xù)生產、銷售相關被訴侵權產品的重要基礎技術資料,且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可以合理認定上某公司仍持有圖紙,從盡可能消除繼續(xù)利用涉案技術秘密之風險隱患的角度考慮,有必要判令上某公司立即銷毀或者向西某公司移交其獲取和持有的包含涉案技術秘密的圖紙。同理,涉案侵權生產裝置既是承載技術秘密的重要載體,也是被訴侵權人持續(xù)實施侵權行為的基礎工具。拆除侵權生產裝置既是停止侵害的應有之義,亦可有效制止被訴侵權人繼續(xù)使用其上所承載的技術秘密以及在該侵權生產裝置上使用涉案技術秘密中的生產工藝。
關于賠償損失的認定,根據(jù)西某公司二審提供的證據(jù)可分別計算出西某公司2019年至2022年的年銷售利潤率。上某公司無償使用西某公司涉案商業(yè)秘密,相當于以“零研發(fā)成本”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且其二審拒不提交所持有的財務資料,已構成舉證妨礙,故將西某公司上述每一年度的銷售利潤率視為上某公司相應年度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利潤率已屬保守估算。綜合考慮涉案技術秘密相較于公知技術的差異、產品的價值來源等因素,可將涉案技術秘密在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銷售流通環(huán)節(jié)中的利潤貢獻率酌定為1/3,進而可根據(jù)年產量、單價按時間區(qū)間分段計算,綜合得出侵權獲利總額合計7620.7萬元。前述侵權獲利總額加上西某公司在本案一審、二審中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89.4189萬元,已遠超出其在本案主張的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6000萬元,故可予以全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據(jù)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術秘密,包括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在人民法院的監(jiān)督或者西某公司的見證下,立即銷毀或者向西某公司移交承載涉案技術秘密的圖紙(含紙質版和電子版);在人民法院的監(jiān)督或者西某公司的見證下,在指定期限內拆除承載涉案技術秘密的侵權生產裝置;將二審判決及其中有關停止侵害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內通知上某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有投資關系的關聯(lián)公司,告知前述受通知對象應當積極配合履行判決,并與之簽署保守商業(yè)秘密及不侵權承諾書,同時將承諾書正本提交至一審法院,將副本提供給西某公司;上某公司、劉某某連帶賠償西某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6000萬元;木某公司對上述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中的20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切實有效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并督促侵權人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非金錢給付義務,最高人民法院在生效判決中進一步明確,可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和違反有關停止侵害義務可能產生的損害、負面影響以及增強判決的威懾力等因素,對生效判決所涉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金的計付標準分別情形予以明確,有關計付標準可視情按日或月等期間計算或一次性定額計算。
本案生效判決作出后,目前已執(zhí)行到位款項6177.35萬元(含利息等),上某公司已停止侵權裝置的生產活動。
本案通過對技術秘密糾紛中共同侵權行為的定性分析及對侵權責任的具體細化,既強化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時效性,又依法全面有效保護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充分彰顯了對不尊重他人商業(yè)秘密的侵權行為的“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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