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權利要求明顯錯誤的修正的認定
發(fā)布時間:
2025-08-29
對權利要求明顯錯誤的修正的認定
——(2023)最高法知行終246號
【裁判要旨】
對權利要求明顯錯誤的修正系還原權利要求的應有之義,不應認定該修正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發(fā)生變化,進而認定修改超出原專利文件記載的范圍。
【關鍵詞】
行政 發(fā)明專利權無效 明顯錯誤 權利要求修正
【基本案情】
意大利某公司系專利號為20151031****.2、名稱為“機動輪和通過干涉將電馬達的定子外殼固定至支架的方法”的發(fā)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的專利權人。本專利權利要求為:
“1.一種機動輪(10),所述機動輪包括電馬達(11)和內部中空輪(14),所述電馬達由固定的支架(12)支撐,并且所述電馬達適于由旋轉速率減小器件(13)旋轉地支撐,所述內部中空輪的輪廓構造成至少部分地容納所述電馬達(11)和所述旋轉速率減小器件(13),所述電馬達(11)包括定子外殼(15)、圓頂件(16)以及轉子,所述轉子在所述定子外殼(15)的內部,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外殼(15)插入到對應的形狀互補的環(huán)形部分(18)中,所述環(huán)形部分從所述支架(12)延伸并通過干涉而固定至所述支架。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機動輪,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外殼(15)由金屬材料制成的管狀柱體構成。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機動輪,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12)與所述環(huán)形部分(18)形成一體,并且所述支架由金屬材料制成。
4.根據(jù)權利要求3所述的機動輪,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由鋁制成。
5.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機動輪,其特征在于,通過將所述定子外殼(15)熱鍵連接在所述支架(12)的所述環(huán)形部分(18)中而獲得所述干涉。
6.根據(jù)權利要求3所述的機動輪,其特征在于,通過將所述定子外殼(15)熱鍵連接在所述支架(12)的所述環(huán)形部分(18)中而獲得所述干涉。
7.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機動輪,其特征在于,通過將所述定子外殼(15)熱鍵連接在所述支架(12)的所述環(huán)形部分(18)中而獲得所述干涉。
8.一種用于通過干涉將電馬達(11)的定子外殼(15)固定至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機動輪(10)的固定的支架(12)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加熱帶有所述環(huán)形部分(18)的所述支架(12),以允許所述定子外殼(15)插入到所述環(huán)形部分(18)中,
-一旦所述定子外殼(15)與所述環(huán)形部分(18)配合,則將所述環(huán)形部分(18)進行冷卻,所述環(huán)形部分在所述定子外殼(15)上縮緊,通過干涉而產生固定。
9.根據(jù)權利要求8所述的通過干涉將電馬達(11)的定子外殼(15)固定至機動輪(10)的固定的支架(1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過將所述電馬達(11)的定子外殼插入所述支架(12)的所述環(huán)形部分(18)中并施加預先設定的壓力,通過冷鍵連接實現(xiàn)所述干涉。”
2021年3月18日,恒某公司針對本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要理由包括:本專利權利要求1-9的保護范圍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
2021年6月15日,意大利某公司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同時修改了權利要求,將權利要求1中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外殼(15)插入到對應的形狀互補的環(huán)形部分(18)中,所述環(huán)形部分從所述支架(12)延伸并通過干涉而固定至所述支架”修改為“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外殼(15)插入到對應的形狀互補的環(huán)形部分(18)中并通過干涉而固定至所述支架,所述環(huán)形部分從所述支架(12)延伸”,將權利要求9中的“其特征在于,通過將所述電馬達(11)的定子外殼插入所述支架(12)的所述環(huán)形部分(18)中并施加預先設定的壓力,通過冷鍵連接實現(xiàn)所述干涉”修改為“其特征在于,作為替代的,通過將所述電馬達(11)的定子外殼插入所述支架(12)的所述環(huán)形部分(18)中并施加預先設定的壓力,通過冷鍵連接實現(xiàn)所述干涉”。
2021年6月2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口頭審理過程中當庭告知雙方當事人,由于意大利某公司的上述修改方式不屬于明顯錯誤的修正,不符合《專利審查指南》關于無效宣告審查程序中專利文件修改的相關規(guī)定,因此,對于意大利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9不予接受。2021年10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5216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被訴決定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方案與說明書公開的技術方案在實質上并不一致,權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沒有清楚充分的記載,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鑒于權利要求2-9與權利要求1之間均存在引用關系,故權利要求2-9也得不到說明書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意大利某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作出一審行政判決:駁回意大利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意大利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終246號行政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被訴決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恒某公司針對本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裁判意見】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判斷是否屬于明顯錯誤,應以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否確定存在錯誤或者歧義并能否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得到唯一正確理解為準。對明顯錯誤進行修正是根據(jù)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的整體理解還原權利要求本來的應有之意,不應據(jù)此認為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發(fā)生變化,自然亦不應認為該修改違反2010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訴決定和一審判決以是否可能引起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變化作為判斷是否屬于明顯錯誤的前提,系將權利要求的文字作為確定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唯一依據(jù)所得出的結論,不符合權利要求的解釋規(guī)則和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應予糾正。
本案中,首先,本專利發(fā)明主題名稱是“機動輪和通過干涉將電馬達的定子外殼固定至支架的方法”,通過該發(fā)明主題名稱即可知本專利涉及一種機動輪,且機動輪中電馬達的定子外殼與支架固定,固定的方式是通過干涉。其次,通過整體閱讀本專利權利要求書,也能明確得知權利要求1中的內容存在明顯錯誤。其一,權利要求1限定所述環(huán)形部分從所述支架延伸并通過干涉而固定至所述支架,本領域技術人員可知,如果環(huán)形部分是從所述支架延伸出來的,則兩者之間為一體,不存在通過干涉進行固定的需要,因此權利要求1的該部分內容明顯存在歧義。其二,權利要求5、6均引用權利要求1,對權利要求1中的所述干涉進行了明確,指的是定子外殼(15)與環(huán)形部分(18)之間獲得的干涉效果。其三,權利要求8為制造權利要求1-7所述機動輪的方法,在該方法中亦明確說明了定子外殼(15)與環(huán)形部分(18)配合縮緊,通過干涉而產生固定。最后,通過閱讀本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也可以明確得知權利要求1中的內容存在明顯錯誤或歧義。其一,根據(jù)說明書記載的背景技術可知,現(xiàn)有技術中一般采用螺紋件固定定子外殼F和支架C,而本專利的改進在于減少部件和簡化裝配,即采取無需螺紋件的方式固定定子外殼和支架。因此,本專利技術方案中固定的應該是定子外殼和支架。其二,說明書第[0023]段明確記載,環(huán)形部分以與支架12成一體的方式從所述支架延伸,并且定子外殼通過干涉配合而固定至環(huán)形部分18。另外,說明書第[0025]-[0028][0042][0043]段均描述了定子外殼通過干涉而固定在支架的環(huán)形部分中這一技術特征。其三,根據(jù)說明書附圖4、附圖5亦可知,環(huán)形部分18是支架12的一部分,兩者之間并不需要通過干涉固定。
綜上,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本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明確得知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內容存在錯誤或歧義,且根據(jù)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所公開的技術方案可以得出唯一正確理解,即所述定子外殼(15)插入到對應的形狀互補的環(huán)形部分(18)中并通過干涉而固定至所述支架,所述環(huán)形部分(18)從所述支架(12)延伸。另外,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并未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未擴大其保護范圍。因此,意大利某公司對權利要求1的修改屬于對明顯錯誤的修正,應予接受,被訴決定未接受意大利某公司對權利要求的修改,其后續(xù)對于本專利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評價亦存在不當,故依法應予撤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接受意大利某公司對明顯錯誤的修正后,重新對本專利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作出評價。
【關聯(lián)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3條第1款(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2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9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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